唐田、孙先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0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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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0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田、孙先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唐田;孙先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田,男,汉族,住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孙先波,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 本院在执行唐田与孙先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先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田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先波给付案款2526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66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5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孙先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4日、8月3日、8月9日、9月8日、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孙先波名下有无车辆、无证券等财产,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孙先波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均被我院冻结。 三、2021年9月8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孙先波列入限高,对被执行人孙先波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孙先波送达。 四、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唐田在电话执行的询问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唐田告知被执行人孙先波在通达海系统显示有未能履行完毕的案件7件,涉案标的一千两百余万元,申请执行人唐田表示无法通过被执行人孙先波的财产线索。 六、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9日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唐田,其没有异议。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先波的其他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先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田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迪亚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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