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宝珍与徐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5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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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5914号案件名称
房宝珍与徐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房宝珍;徐瑞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5914号申请人:房宝珍,女,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被申请人:徐瑞根,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房宝珍诉被申请人徐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房宝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瑞根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房宝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瑞根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丽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邓 菲书 记 员 吴静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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