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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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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3执410号
  • 案件名称

    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皮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张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阿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户,住新疆皮山县。        被执行人:石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执行人:石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张某,石某车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32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609.18元,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3执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来提·阿卜杜克热木审判员    艾比布拉.努尔麦提审判员    凯斯尔江·乃斯热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得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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