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苏普麦合木提、阿热帕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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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537号案件名称
玉苏普麦合木提、阿热帕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玉苏普麦合木提;阿热帕提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537号申请执行人:玉苏普麦合木提,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住新疆皮山县。 被执行人:阿热帕提,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苏普麦合木提与被执行人阿热帕提侵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1)新0102执恢5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依买尔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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