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备策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2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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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236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州市优备策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苏州市优备策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236号之一申请人:苏州市优备策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阳光水榭花园48幢107室。法定代表人:蔡建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董应明(实习),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光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鑫南。申请人苏州市优备策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市优备策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市优备策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优备策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鸣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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