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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崔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6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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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6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崔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崔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        法定代表人:柯怀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红,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7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621.6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30621.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8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崔红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        三、我院于2021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崔红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该机动车任何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机动车。        四、我院于2021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崔红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第XXXX号房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        五、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9月17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崔红限制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托合达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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