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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多晟、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孙洪满、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祥、赵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3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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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3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多晟、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孙洪满、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祥、赵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王多晟;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孙洪满;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祥;赵军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多晟,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孙洪满,男,1951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刘祥,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赵军,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王多晟与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孙洪满、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祥、赵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545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45457元(不含执行费5082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8日、6月17日、7月27日、9月19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孙洪满在银行有存款80000元、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在银行有存款33000元、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110000元、刘祥在银行有12000元、赵军在银行有存款8000元,以上存款均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号思威牌汽车于2021年5月24日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即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被执行人赵军名下登记的×××号丰田牌汽车于2021年5月24日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即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被执行人赵军在证劵部门有股票11000股,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孙洪满、刘祥在车辆、保险、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证券、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在车辆、保险、证券、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赵军在工商、保险、网络资金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刘祥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吉市44区4丘86栋1-1002室(产权证号:00019427)房屋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即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止;被执行人孙洪满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北巷509号紫煜臻城商住小区46栋15层1单元1501室房屋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军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7月3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王学宝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奋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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