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司、邯郸*****经营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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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986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公司、邯郸*****经营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公司;邯郸*****经营处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老村社区腾龙工业区39号403号。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经营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7号院。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经营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邯郸*****经营处名下银行账号,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邯郸*****经营处名下银行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邯郸*****经营处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江审判员 师华伟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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