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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生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1执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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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1执639号
  • 案件名称

    杨勇生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杨勇生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1执639号被执行人杨X,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新疆伊宁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X罚金一案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X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        2、本院于2021年4月5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9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X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财产登记情况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X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信息。其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余元,因存款账户存在别的机构在先被冻结、部分账户销户等原因,余额未能扣划成功。被执行人杨X名下有网络资金95.48元,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扣划95.48元。被执行人名下在康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其符合扣划条件的保险现金价值为7376.24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扣划7376.24元,至此,被执行人杨**生名下已无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在被执行人杨X居住地地伊宁市X社区走访调查了解到杨X居住的伊宁市X室,其房屋在史X名下,该房屋现已空房,无人居住。        4、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在伊宁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杨X名下社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自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之后再未缴纳;        5、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在伊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杨X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6、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30日在伊宁县不动产中心、伊宁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X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杨X无房产信息;        7、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委托霍城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杨X户籍所在地霍城县X村二组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杨X属空挂户,其名下耕地、房屋、车辆等财产。        8、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在伊宁县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杨X名下无住房公积缴纳记录;        9、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杨X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等措施。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过合议庭合议,认为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杨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山·木坎别克审判员    阿力木江·加帕尔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合巴丽·伊力哈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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