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展红、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等张仁齐、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大唐哈巴河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3民终4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民终422号案件名称
冯展红、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等张仁齐、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大唐哈巴河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冯展红;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张仁齐;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大唐哈巴河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43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展红,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亮,乌鲁木齐县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30号2号楼1-11层。法定代表人:阮现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卿,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齐,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哈巴河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路广场8号。法定代表人:牛宏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福,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淳,男,该公司职工。原审第三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龙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吕保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曹**杰,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上诉人冯展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仁齐、被上诉人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大唐哈巴河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曹**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2020)新432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展红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展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展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56.17元,减半收取2,128.09元,由上诉人冯展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胥彩霞审判员 王琦审判员 黄吉国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记员 米拉马斯库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