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梅、陈合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9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执937号案件名称
王雪梅、陈合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雪梅;陈合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梅,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陈合礼,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王雪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02民1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合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合礼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539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54元,合计5128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雪梅以与被执行人陈合礼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合礼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4202执9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审判员 李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居拉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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