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芳、王成英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恢1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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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恢182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芳、王成英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马芳;王成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芳,女,1984年5月3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王成英,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芳与被执行人王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成英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马芳亦只要求被执行人王成英以工资偿还债务。本案属长期履行情形,可以终结结案,应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的工资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02执恢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席 牧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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