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杨益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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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878号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杨益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杨益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878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住所地:江油市重华镇解放中街;负责人:陈永勇,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杨益军,男,生于1974年10月10日,汉族,住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益军的银行存款43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杨益军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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