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公司、石家庄****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2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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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2098号案件名称
邯郸****公司、石家庄****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邯郸****公司;石家庄****公司;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机场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路北126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迎旭路与太行北大街西铺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公司、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家庄****公司、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未履行本院(2021)冀040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公司、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蒋某某银行存款9240.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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