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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艳玲、唐洲等赵利萍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9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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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9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郝艳玲、唐洲等赵利萍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郝艳玲;唐洲;赵利萍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艳玲,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唐洲,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赵利萍,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申请执行人郝艳玲与被执行人唐洲、赵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0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17480元,已执行4000元,未执行13134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分别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唐洲、赵利萍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迪力阿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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