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元其、库尔勒市念森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31号
  • 案件名称

    丁元其、库尔勒市念森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丁元其;库尔勒市念森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31号申请人:丁元其,男,1966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库尔勒市念森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刘满领,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丁元其与被申请人库尔勒市念森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库劳人仲字(2021)2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丁元其提供了被申请人库尔勒市念森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库尔勒市念森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价值142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库尔勒市念森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价值14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