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庆、刘国征等霍雪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恢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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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恢533号案件名称
张保庆、刘国征等霍雪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保庆;刘国征;霍雪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恢53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庆,男,汉族,1958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刘国征,男,汉族,1964年5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霍雪朋,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张保庆与被执行人刘国征、霍雪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保庆于2016年8月31日依据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41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国征案外将全部案款36288.00元给付完毕,现申请人张保庆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4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杰审判员 艾尼娃卡德尔审判员 吴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艾合买提艾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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