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富、玉环市陆佳益娱乐会所等林元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1执16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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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执1642号之二案件名称
项富、玉环市陆佳益娱乐会所等林元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项富;玉环市陆佳益娱乐会所;林元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1执16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项富,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玉环市陆佳益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渔岙口)。 投资人:林元国,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林元波,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项富与被执行人玉环市陆佳益娱乐会所、林元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1民初5376号民事调解已于2020年12月4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301417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421.26元、案件受理费2910.5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林元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玉环市陆佳益娱乐会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报其已停止营业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本院查明基本属实。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元波进行实地查找无果,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玉环市陆佳益娱乐会所已停止经营。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布执行敦促令,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林元波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上述罚款被执行人林元波尚未缴纳。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公积金、股权、车辆、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元波在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的存款2418.7元,此款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查无被执行人玉环市陆佳益娱乐会所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本院(2020)浙1021执3337号执行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元波所有的车牌号为×××的长安牌汽车、×××的长安牌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查无被执行人玉环市陆佳益娱乐会所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三、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因被执行人林元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林元波在本院另有多起债务纠纷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21执16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宗勉 审判员林晓辉 审判员张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洪微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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