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4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23执474号案件名称
艾某、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皮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艾某;杨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艾某,男,维吾尔族,1956年3月5日生,住新疆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生,住甘肃省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未有实际大余额,本院委托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执行标的20000.00元。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3执4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多来提·阿卜杜克热木审判员 艾比布拉·努尔麦提审判员 凯斯尔江·乃斯热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得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