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启佳与史清芳等第三人撤销之与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撤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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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撤1号案件名称
路启佳与史清芳等第三人撤销之与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路启佳;史清芳;郭相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撤1号原告:路启佳,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郭相日,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史清芳,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路启佳与被告郭相日、史清芳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路启佳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路启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 达审判员 胡正喜审判员 张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思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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