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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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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2545号
  • 案件名称

    陈俊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习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俊杰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2545号被执行人:陈俊杰,男,汉族,生于2001年7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30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习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俊杰罚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在受理本案后,查明被执行人陈俊杰仍在服刑。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员 袁小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守红书 记 员 赵娇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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