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饶海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8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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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856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饶海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饶海全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856号之一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57890。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庶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饶海全,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海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88元,由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徐子涵书 记 员 杨清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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