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程从丽、田生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51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5100号
  • 案件名称

    程从丽、田生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程从丽;田生贵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5100号原告:程从丽,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先胜,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生贵,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栩如,四川同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从丽与被告田生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从丽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从丽撤回对被告田生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从丽负担。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鸣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