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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红霞、王浩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5执8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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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执8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白红霞、王浩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白红霞;王浩明;封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5执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红霞,女,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王浩明,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封琴,女,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红霞与被执行人王浩明、封琴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5执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莹莹审判员  孙仲杰审判员  齐英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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