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红霞、王浩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5执8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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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执843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红霞、王浩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白红霞;王浩明;封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5执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红霞,女,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王浩明,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封琴,女,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红霞与被执行人王浩明、封琴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5执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莹莹审判员 孙仲杰审判员 齐英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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