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德明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2021)川0521民督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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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督16号案件名称
石德明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石德明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川0521民督16号申请人:石德明,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平,泸县云龙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泸州酒城玻璃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奇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20827762K。法定代表人:费其君,该厂总经理。申请人石德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泸州酒城玻璃厂雇请其务工,尚欠其工资4681元,经泸县奇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9年4月29日调解达成协议并支付950元后,尚欠3731元。后被申请人未付款,故要求被申请人泸州酒城玻璃厂给付申请人石德明工资373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泸州酒城玻璃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石德明工资款3731元。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泸州酒城玻璃厂负担(申请人已垫付,由被申请人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陈明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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