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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科中电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裁定书(2021)京01破申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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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破申461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先科中电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先科中电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中基睿信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破申461号申请人:北京先科中电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园1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皓,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雯,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中基睿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法定代表人:顾久斌。申请人北京先科中电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科中电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中基睿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睿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基睿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中基睿信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查明,中基睿信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五龙新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新村公司)。根据中基睿信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中基睿信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14日,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五指山五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中基睿信公司现为开业状态。李春洁与五龙新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通民初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五龙新村公司赔偿原告李春洁双倍购房款共计三百一十二万七千六百八十元;被告五龙新村公司返还原告李春洁交纳的办理产权证费用六万四千四百七十二元。后李春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五龙新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7)京02执6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2日,李春洁与先科中电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春洁将依据(2009)通民初字第3245号生效判决书对五龙新村公司享有的未执行完毕的债权转让于先科中电公司。202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2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7)京02执64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李春洁变更为先科中电公司。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中基睿信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先科中电公司对中基睿信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先科中电公司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资格。中基睿信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其对先科中电公司所负到期债务,应认定中基睿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综上,先科中电公司申请对中基睿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先科中电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对北京中基睿信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玲芳审判员  阮 健审判员  梁新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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