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爱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35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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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3572号之一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爱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爱德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108号8楼8号。法定代表人:韩刚。被执行人朱爱德,男,汉族,1968年0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朱爱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50元及利息等,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的说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民申2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20)川01民终1010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提审,再审期间,停止案件的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执35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相关线索证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辉审判员 李 靖审判员 吕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凡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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