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2执7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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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2执72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2执72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君,男,1971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三台县人民法院与杨君罚金一案中,本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07刑终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2020)川07刑终5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移送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罚金金额为200000元,执行到位9872元;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B××××车辆予以查封,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好房屋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卡、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移送执行人尚有罚金金额190128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刑终5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移送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移送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扬审 判 员 李 锋审 判 员 颜春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青海书 记 员 杨淳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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