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兴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来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1执恢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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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1执恢53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兴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来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兴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来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兴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0100299939716H,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95号豪威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张来运,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乌鲁木齐兴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来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8)新71民终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来运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我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来运采取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1执恢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严伟 审判员 王X 审判员 马静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伊力哈木江·买买提书记员 何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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