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唐万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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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541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唐万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唐万军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41号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南郊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茂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丽,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万军,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疆能源公司)与被告唐万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翱疆能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翱疆能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万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清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泽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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