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敏民事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105执81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8158号案件名称
秦敏民事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秦敏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815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秦敏,男,汉族,1981年0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秦敏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21)川010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移送执行事项为: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1161.87元。此外,本院依职权前往车管、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 颖执行员 唐志敏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梦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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