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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凯、贾国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581民初6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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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6060号
  • 案件名称

    郭军凯、贾国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郭军凯;贾国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581民初6060号原告:郭军凯,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贾国松,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军民,安阳市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军凯与被告贾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军凯、被告贾国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军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军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贾国松偿还原告郭军凯借款30000元及利息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1日,债务人贾国松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现金3万元,因资金周转为由并约定给付2分钱利息作为回报,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原告经多次与被告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如今已联系不到被告本人。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贾国松偿还原告郭军凯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贾国松口头辩称,原告起诉金额属实,但没有约定利息,所以不应支付利息,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贾国松向原告郭军凯借款30000元,并于2013年9月11日向原告出具今欠到条一份;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申请费32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贾国松向原告郭军凯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今借到条一份,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申请费32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国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军凯借款30000元;二、被告贾国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军凯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郭军凯负担443元、被告贾国松负担33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广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玉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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