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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可平与羊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2民初4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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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2民初4496号
  • 案件名称

    刘可平与羊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可平;羊俊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2民初4496号原告:刘可平,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羊俊,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原告刘可平与被告羊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刘可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元,由刘可平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唐丽珠书 记 员  习 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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