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可平与羊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2民初4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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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2民初4496号案件名称
刘可平与羊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可平;羊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2民初4496号原告:刘可平,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羊俊,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原告刘可平与被告羊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刘可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元,由刘可平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唐丽珠书 记 员 习 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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