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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梓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川安特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2民初4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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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2民初4658号
  • 案件名称

    四川梓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川安特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四川梓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川安特天然药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2民初4658号原告:四川梓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解放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6P747。法定代表人:任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北川安特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北川-山东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69695387X1。法定代表人:王健鹏。原告四川梓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川安特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梓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梓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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