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葛彩侠、李玉琴等梁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223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22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葛彩侠、李玉琴等梁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葛彩侠;李玉琴;梁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2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彩侠,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李玉琴,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梁辉,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彩侠与李玉琴、梁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彩侠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葛彩侠提交的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223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安宁审判员    朱秉坤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美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