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辉、吴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民终9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1民终983号案件名称
陈军辉、吴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军辉;吴振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民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辉,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振东,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军,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维斌,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上诉人陈军辉因与被上诉人吴振东、原审第三人吴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军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军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军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0元,减半收取8345元,由上诉人陈军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剑文 审判员陈俊明 审判员苏伟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邹剑珍 代书记员蓝琳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郎旦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282号之一 下一篇 楚四清、湘潭县梅林镇金洲空心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1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