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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辉、吴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民终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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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民终983号
  • 案件名称

    陈军辉、吴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军辉;吴振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民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辉,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振东,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军,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维斌,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上诉人陈军辉因与被上诉人吴振东、原审第三人吴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军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军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军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0元,减半收取8345元,由上诉人陈军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剑文 审判员陈俊明 审判员苏伟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邹剑珍 代书记员蓝琳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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