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善、汪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4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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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4862号案件名称
王兴善、汪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兴善;汪军;泸州市蓝电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汪玉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862号原告:王兴善,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汪军,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泸州市蓝电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9号4号楼1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29661D。法定代表人:曹凤其。被告:汪玉连,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酒城大道一段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77919024T。负责人:陈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善与被告汪军、泸州市蓝电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善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善撤回对被告汪军、泸州市蓝电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本院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鸣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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