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凤仙、黄伟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24民初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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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24民初1136号案件名称
黄凤仙、黄伟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凤仙;黄伟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24民初1136号原告:黄凤仙,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黄伟根,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黄凤仙诉被告黄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凤仙于2021年9月15日以与被告黄伟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凤仙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仙撤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凤仙负担。审 判 员 杨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晓彤书 记 员 钟淑霞(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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