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德凤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2民初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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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2民初1711号案件名称
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德凤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德凤;王维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2民初1711号原告: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扬子江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孔德凤,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王维海,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凤、王维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宇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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