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楠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2执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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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171号案件名称
李浩楠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浩楠被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2执1171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浩楠被处罚金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于2021年9月15日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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