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刘福昌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3民初1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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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3民初1086号案件名称
王云、刘福昌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云;刘福昌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3民初1086号原告:王云,女,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鸿儒,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福昌,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原告王云与被告刘福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王云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和解并已收到被告刘福昌赔偿款3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就本案不再向被告刘福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王云申请撤回起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云负担。审判员 姚春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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