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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君、孙景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特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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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特64号
  • 案件名称

    李淑君、孙景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淑君;孙景田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特64号申请人:李淑君,女,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男(申请人女儿),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孙景田,男,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申请人李淑君与被申请人孙景田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申请人李淑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淑君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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