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立新、闫茂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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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667号案件名称
谷立新、闫茂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谷立新;闫茂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667号申请人:谷立新,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被申请人:闫茂学,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谷立新诉被申请人闫茂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01民初27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谷立新提供了被申请人闫茂学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闫茂学名下价值243,370.43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闫茂学名下价值243,370.43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言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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