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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昊梁、杨广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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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05号
  • 案件名称

    刘昊梁、杨广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昊梁;杨广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05号申请人:刘昊梁,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广义,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申请人刘昊梁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广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杨广义所有的价值8162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36元,由申请人刘昊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惠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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