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军、宋洪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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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民终1263号案件名称
宋文军、宋洪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宋文军;宋洪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军,男,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洪兵,男,1969年5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上诉人宋文军因与被上诉人宋洪兵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湾市人民法院(2020)新422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宋文军于2021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宋文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文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上诉人宋文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努斯拉提审 判 员 茹荷娅 审 判 员 张忠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晓翠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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