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万利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9执31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9执3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万利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万利勇
  • 案件缘由

    财产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9执312号之一被执行人:万利勇,男,199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县。本院在执行万利勇犯盗窃罪处罚金、责令赔款、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冀0609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利勇应缴纳罚金2000元、退赔款14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0元,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向被执行人万利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传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万利勇未实际履行缴纳罚金义务。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万利勇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对万利勇名下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万利勇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万利勇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万利勇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春审判员  刘国厅审判员  陈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白 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