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金海纸业有限公司、盘锦旺联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71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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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719号之三案件名称
锦州金海纸业有限公司、盘锦旺联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锦州金海纸业有限公司;盘锦旺联纸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7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锦州金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赵屯镇赵屯村。法定代表人:贤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盘锦旺联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海风,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窦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盘锦旺联纸制品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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