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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涛、肖飞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恢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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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恢100号
  • 案件名称

    张志涛、肖飞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志涛;肖飞;张影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涛,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委托代理人:张伟,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被执行人:肖飞,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被执行人:张影,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涛与被执行人肖飞、张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冀1023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涛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88679.9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志涛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此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申请执行人张志涛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此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3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涛在终结本案执行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飞、张影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喜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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