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良彪与汪世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财保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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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7财保747号案件名称
程良彪与汪世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程良彪;汪世文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财保747号 申请人:程良彪,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汪世文,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程良彪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世文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并由案外人周光惠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号的房屋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汪世文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二、对登记在周光惠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秦 小 东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 俊 清书 记 员 李 丹 琪 [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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