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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干民、隆安县康宁淀粉厂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3执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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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3执629号
  • 案件名称

    梁干民、隆安县康宁淀粉厂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梁干民;隆安县康宁淀粉厂;罗春辉;潘仕忠;陆大英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梁干民,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隆安县康宁淀粉厂,住所地广西隆安县乔建镇乔建村(隆安县乔建镇淀粉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7689401048。执行事务合伙人:罗春辉。被执行人:罗春辉,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潘仕忠,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现租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陆大英,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现租住广西武鸣区。申请执行人梁干民与被执行人隆安县康宁淀粉厂、罗春辉、潘仕忠、陆大英劳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23民初53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金能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73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系统、工商、房产、车管所等部门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均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家庭人口3人,田地少,无稳定收入,生活较为困难。鉴于此,本院已依其申请,为其申请司法救助1700元,现该款已补助到位。经询,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未实现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诺不因本案信访,且同意本案债款执行到位后,回拨司法救助金,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123民初53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福志审 判 员 赵昌吉审 判 员 黄 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姿颖书 记 员 黄燕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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